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3468号原告刘奕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奕源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794.97元(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为3794.97元);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