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余大伟诉被告叶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8684号,因被告叶灿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