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孙瑞

本院受理胡珊珊与被告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珊珊借款本金4458120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1132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8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9268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4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11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计算,均由被告孙瑞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