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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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良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徐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良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雪梅借款本金 135000 元及利息(以135000 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照1%月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良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雪梅律师费 8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14 元,保全费1209 元,合计 4423 元由被告徐良飞负担(由被告徐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5张雪梅支付,本院不再退费)。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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