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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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昌伟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天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福州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昌伟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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