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新风租赁站与被告长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05民初3307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新风租赁站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其中镀锌钢管6米长800根、4米长400根、3米长400根,镀锌扣件十字扣3000个、接扣 400 个、转扣400个);3、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止按每日258.4元计算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欠款金额每月1%标准计算的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