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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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丰泽区羽之梦早期教育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孙琰滟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羽之梦早期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金额4363元,并由被告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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