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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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展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展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袁展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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