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潘种生与被告林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 16515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5 年8月 29日9时 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