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冒定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冒定文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6000 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