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6773号原告安徽皖灿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皖灿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应付货款24032.2元,2.截至2025年04月09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008.8元,2.自2024年06月0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24032.2元为基数按照 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24032.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日起按照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