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菊、董吉余、董会英、邵长秀、董吉柱、邓之林、裴凤云、宋有云、胡德美、张碧玉、童英、董善普、童德俊、颜继芬、张席兰、童德文、方新月、罗德慧、邵永涛、黄贵华、董善海、董善余、董善放、董吉姚、董吉超、童德、任成英、陈宗英、胡宏美、董善菊、苏孝青、陶友民、董吉选、陶有君、张俊、邓祖珍与你方、孙义、安徽义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五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8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