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俊峰木门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鑫俊峰木门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合肥市悦潮汇足浴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鑫俊峰木门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二张海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