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902号原告王洪彬与被告魏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