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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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煌、林铭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煌、林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煌、林铭共同向原告支付水泥款300000元;二、判令福建亿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煌、林铭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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