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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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太兴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杨玉宝鞋服经营部与被告汪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9706元及利息(以29706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6日为:29706x3.1%x1.5-365x42=158.95元),以上暂共计 29864.95 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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