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雨晴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的支付劳务费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如需公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2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