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郭菊娇、宁德市静好婚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