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车链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宗磊、刘其辉、第三人福州市公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9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宗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车链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二、吴宗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车链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8月25日起至赔偿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赔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的违约金;三、吴宗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车链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刘其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400元,由吴宗磊、刘其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