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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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芝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本芝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安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郑安华为(2024)闽0582执540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郑安华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本芝履行(2023)闽0852民初2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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