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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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童长征

本院受理原告薛文斌、王传海、童松合伙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25)皖012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长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文斌、王传海、童松 74489元;并以7448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薛文斌、王传海、童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被告童长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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