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5)皖1203执1703号阜阳市强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120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你们作为阜阳市强琪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阜阳市强琪商贸有限公司对你们的追加申请:内容为:追加林韩瑞士、羊琨、高泽强、程意为被执行人,与安徽省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121700元元履行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