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道友诉被告徐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4)皖1503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道友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8800元,合计208800元;二、驳回原告徐道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徐根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