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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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高继龙与被告吴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8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7000元及自2019年8月9日起暂记至2025年1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计算利息:36986.22共计:183986.2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 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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