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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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荣辉

本院受理王贵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贵阳借款本金10521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李荣辉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王贵阳预交的3035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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