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平市第一医院与被告嘉兴伊盈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嘉兴伊盈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第一医院支付违约金3123.42元;二、驳回南平市第一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南平市第一医院负担2203.22元,由嘉兴伊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1.78元;公告费400元,由嘉兴伊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