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善勇诉被告王莲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善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597.11元(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1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月9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