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 民初210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8日10点30分在本院第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