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3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7 日下午15:00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