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观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观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秀强支付货款人民币9343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任秀强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