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良之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晓晓徽宴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