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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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政、阚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代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圆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5250元(伍仟贰佰伍拾圆整),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3.对两被告的房屋产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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