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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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随君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2016号原告伍尚康诉你们肖像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二被告运营的网店内侵害原告伍尚康肖像权的宣传照片;2、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店铺内显著位置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30天公开刊登经法院审查后的、对原告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肖像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取证费、调档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整: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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