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明与被告烟台半月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05民初1499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