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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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书宙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292号原告李道明与被告张书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张书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道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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