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静与被告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7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吴静与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会籍合同》(N0.0027947)、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N0.2405612、N0.2405613、NO.2405614、NO.2405615)于2025年4月 30 日解除;二、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静退还课时费8,502.5元。本案受理费89.9元,由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公告费200元,由泉州市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吴静。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