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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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省天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7004号,原告许维芳诉被告安徽省天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维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397.8元(并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暂计算至2025年4月1日利息为397.8元,实付至款清息止);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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