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1382号原告黄幼庄与被告薛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