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腕艺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 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原告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