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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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春金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3371号原告陈平辉与被告何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至2011年3月17日,双方结算利息为11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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