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福州通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肖防分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大鑫(福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林赛钦、吴凤权、唐祥瑞、第三人刘秀忠、鑫威逊(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福州通和贸易有限公司就(2025)闽0105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