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玲与被告陈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玲欠款 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