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扬峰、唐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一、陈扬峰、唐秋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晋江市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9,516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234元,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29日公摊水电费958元,合计10,708元;二、陈扬峰、唐秋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三、驳回晋江市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陈扬峰、唐秋芳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