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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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伯燕与被告王秀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6民初105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王秀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伯燕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2.驳回吴伯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伯燕负担500元,由王秀琴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化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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