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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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祖热、王其欢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怡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承源、江祖热、王其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承源、王其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福建怡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0,71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以110,713.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即年利率4.65%计算);二、被告李承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怡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75,1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5,11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即年利率4.65%计算);三、驳回原告福建怡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7元,由原告福建怡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4元,由被告李承源、王其欢共同负担1,983.3元,由被告李承源负担6,719.7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典型案例、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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