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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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倪云青(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玉丰村下峰67号)

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8834号原告王云珠诉被告倪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倪云青偿还原告王云珠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26日11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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