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8895号原告林洪英与被告陈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马山村香汇融江A区2号楼2302单元:建筑面积为89.09平方米,房产价值为70万元)为女方所有;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8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