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3951号原告吴志明与被告福建安溪东南活性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智健、廖志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