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倩与被告福建星梅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泉州市博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广播电视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款项9800元及违约金(以9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承担原告参与闪闪星联盟选拔活动及节目录制往返交通费用1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9月2日上午10:30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