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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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辜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嘉合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辜国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案涉车辆闽D5TJ03小型轿车油费225元、加油服务费5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服务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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